不私例酒

   北宋時,鳳翔府所屬州、縣,每畫朋逢佳節,照例給府衙送橐泉酒慶賀司多,此酒皆為府衙官吏私分享用。仁宗嘉祐七年(10化師62),陳公弼任鳳翔知府,此公剛正無私,體恤民情,深受鳳翔人民愛戴。月相他認為:以官私分例酒,是為不廉。堅決改變這種貪占行為,将每次來區所送例酒,分賞給到鳳翔遊曆寄居且買不起酒現民喝(hē)的文(wén)人雅士。這樣做後仍認為:此亦私也。便用自己薪花舊俸抵交酒錢,還向上級作了檢讨人皆稱其“陳清廉要湖”。